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李诗鸿: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体系解释至关重要

发布日期:2024-03-08 07:12    点击次数:137

 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李诗鸿:

  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体系解释至关重要

  ◎毛佳慧

  近期,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李诗鸿在“解读新公司法研讨会”上详细阐释了新公司法第1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相关修订内容。他表示,该条文的理解重点在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体系解释,即在整体法律体系框架下理解该条文的内涵。

  李诗鸿表示,新公司法第10条第1款扩大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范围,此次修订前的公司法中,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非常狭窄,只有董事长和总经理可以担任。新公司法扩展到“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”,增加了灵活性。

  新公司法第10条第2款规定“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,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”。李诗鸿认为,这一款的规定与委托-代理理论相契合。他解释道:“法定代表人本身在公司内部并无管理权限,其主要职能在于对外代表公司,内外部权责范畴似乎并不对等。因此,在公司内部法定代表人须担任董事或者经理的职位。一旦法定代表人所担任的董事或经理职位不复存在,其在公司内部的履职基础也将随之丧失。”

  新公司法第10条第3款规定“法定代表人辞任的,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”。李诗鸿说,关于法定代表人辞任的问题,一直存在争议,有观点认为,法定代表人是必设机关,不能缺位,这意味着即便新公司法设有三十天的期限规定,但在没有新的法定代表人候选人的情况下,现任法定代表人仍无法卸任;也有观点认为,本条立法的初衷是为了便捷法定代表人的退出,倘若不允许法定代表人职位空缺,在公司未能积极行使权利的情况下,法定代表人仍难以离职。李诗鸿建议,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,结合该条款的设立宗旨,应当理解为允许法定代表人空缺期的存在,同时配套其他行政及民事责任,以敦促公司及时选定新的法定代表人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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